第2种观点: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伤残程度来确定,不同的伤残程度有不同的标准。《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四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为:1、劳动者是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获得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应当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劳动者是七到十级的,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为标准来支付,应当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一、职工的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伤残程度来确定,不同的伤残程度有不同的标准。《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四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为:1、劳动者是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获得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应当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劳动者是七到十级的,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为标准来支付,应当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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