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社区居委会主任虽然没有编制,不是公务员也非事业编,但在公职人员序列。所谓公职人员,在2020年颁布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明确,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了六类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国企管理人员、群团组织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其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就是指包括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内的社区干部。换言之,社区干部只要享受了国家财政定额补助待遇都属于公职人员,也可以称之为公务人员,原则上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监督。从这个角度理解,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公务人员的一种,身上多少带点“公”家属性,很多人将他们当作公务员也就不难理解了。社区主任的工作职责:1、贯彻实施国家方针: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在社区居委会的贯彻实施;2、组织社区成员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在事处的指导和社区的领导下,团结、组织、领导社区认真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责,密切与辖区内各单位的联系,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自觉接受社区成员和居民的监督;3、管理社区食物并接受成员监督:管理好社区的各项社区事务,并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4、协调社区委员的关系并完成任务:协调社区各委员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5、管理社区财务账目并定期报告收支情况:管理好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财务账目,定期向共建理事委员会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6、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并提高整体素质:经常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展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相关和业务知识,提高社区居委会整体素质。综上所述,社区居委会主任实际上是由社区居民集体推选出的居民代表,代表全体居民管理社区。虽然职务中有“主任”字样,看着像领导,本质上还是普通老百姓,既不是事业编制人员,更不是公务员,自然就没有行政级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主任属于正科级公务员,统管属于本街道范围内的一切区交办的事务。事处主任有权将区交办的事务分配给本事处的副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具体经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