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刑罚的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量刑,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处何种刑罚、何种刑度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犯罪以后,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一般都须判处刑罚。但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且,我国刑法中还有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具有某种情节的犯罪人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因此,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是量刑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选择刑种以后,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种没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裁量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刑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量刑是人民的一种审判活动。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权;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即被依法确定有罪的人,只有对犯罪分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3、量刑以定罪为前提,只有先确定有罪,然后才能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量刑;4、量刑的任务。综上所述,所谓量刑均衡,实即科学量刑,或称正确量刑,也就是指人民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也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同时也要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3种观点: 刑罚的裁量有以下:1、刑罚裁量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刑罚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类;2、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3、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经验,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对象;(5)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6)犯罪后的态度。刑法裁量的内容包括:1、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2、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刑法的目的: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综上所述,量刑的主体是人民。量刑时人民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人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刑罚裁量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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