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创业板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创业板半年报披露规定如下:1、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2、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但对业绩快报不强求。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中国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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