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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还包括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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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关键词】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希1996年11月28日原告应被告邀请参加“**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与会者中还有上海各大医院的皮肤、美容专科的专家等九人。会上,被告向原告等介绍了“**美容疗法”,并进行了座谈。原告为被告作了“继承发扬祖国医学宝库,为发展我国医学美容事业不懈努力”的题词,并与**美容创始人吴*英及其他与会者共同摄影留念。1996年12月9日、1997年2月18日、1997年3月28日、1997年11月11日被告分别在上海《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的“今日之星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及“体育新闻”版面发布了题为《吴*英奇迹》、《走进美容、东英向你招手》、《“**美容”,旋风来自何方》和《她为百万女性播洒美丽》的文章、上列四张报纸分别刊登了原告等与会专家和**美容院院长吴*英的合影,照片下均注明“吴*英与专家合影”字样。《文汇报》的文章中明确标明了原告等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姓名,并称与会专家对源于祖国医学的“东英疗法”予以首肯。原告曾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遭到拒绝后,杨-希遂于1999年2月诉至,要求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在《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公开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辩称,“**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是向专家请教、扩大“东英”事业、报纸上的文章均属新闻报道,不是广告,四张报纸上所刊登的照片均为合影,对方不得主张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在刊登文章时均按广告发布收取了相应费用。一审判决后,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希则要求维持原判。【裁判要点】原审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杨-希赔礼道歉(内容须由本院审核)。二、被告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希精神损失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原告负担3180元、被告负担430元。二审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在未经被上诉人杨-希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发表文章,配置刊登有被上诉人杨-希的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介绍**美容的服务,藉此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为自己做广告宣传。侵害了杨-希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对杨-希的声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此,原审作出的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向杨-希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以报纸策划及支付广告费均系**其福广告有限公司所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焦点】1.新闻是否就不能算侵犯姓名权?2.如果是合影,权利人是否就不能主张肖像权?【法理评析】结合本案,要弄清新闻中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就不算侵犯当事人的姓名权,或者合影中就不能主张肖像权。首先要知道,何为姓名权,何为肖像权?两种权利的法律性质,两种权利的保护途径以及权利的,权利的保护范围。

第2种观点: 侵犯他人肖像权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的影响,只能要求民事赔偿。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拓展资料:拍照前都应该与拍摄对象提前沟通,到对方允许,如果对方提出照片稿费和版权问题,双方也要提前协商好。在进行街拍后,要将照片公布在网络这种公开媒介,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是用其照片去盈利,都构成侵犯肖像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后果为赔礼道歉,这是一般情节的处罚方式。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是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1种观点: 侵犯肖像权是我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犯别人的肖像权。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可以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可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1、存在侵权行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体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等再现他人肖像的行为;2、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未经肖像权人而使用,侵害肖像权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3、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要求。不同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具体细节、损害结果是有差异的,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因素;4、不以财产损害为构成要件。肖像权人在遭受非法侵害以后,即使未造成财产的损害,也可以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费用等;5、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是违法阻却事由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后果为赔礼道歉,这是一般情节的处罚方式。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是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犯肖像权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他人侵犯肖像权的,当事人可先行协商,如果对方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为:1、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2、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3、以营利为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姓名权不包括肖像权,两者相互,都隶属于人格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3种观点: 不包括,我们要明白姓名权和肖像权都是隶属于人格权的,而人格权又是人身权的一种。法律上的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姓名。除本名以外,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代替本名,我国传统上还有人于姓名之外另有“字”、“号”。由此可见,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其他号名。因此肖像权与姓名权是两种并列的权利,肖像权不包括名字。一、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二、人格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人格权是人生来便享有的权利,人格权是广义的概念,其包含很多种权利,比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经他人的同意,用他人的照片当头像的,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偷拍算侵犯他人肖像权吗偷拍是否算侵犯他人肖像权要看有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单纯的偷拍,并未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不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偷拍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说侵犯个人肖像权:第一是没有征得本人的同意。第二是将照片用作其他用途并且获利。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二、肖像权被侵犯怎么处理肖像权被侵犯的处理方式包括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方拒绝的可依法起诉。另外,偷拍他人的隐私视频进行传播的一方面是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另一方面传播出来会对受害者构成“侮辱”,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三、肖像权的内容是什么肖像权的内容为: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3种观点: 私自使用他人肖像权是违法行为,除本人外任何人无权使用有关个人身份的证件。私自使用其他人的肖像权是侵犯行为,根据情节,一般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一、肖像侵权认定标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二、肖像人享有哪些权利?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个人 申请商标注册 的,提交的申请书件与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提交的申请书件有所不同,具体文件如下。 (一)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 商标注册申请 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是自己办理,则不需要) 4、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般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意是副本而非正本) 4、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商标法》第二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肖像可以让别人注册商标用。商标的形式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个人肖像权是在这个范围之内的,因此可以注册为商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1种观点: 一、法律条文中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分别是指什么1、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二、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是什么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如下:个人信息比如说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什么的,这些不算是隐私,是在某些时候必须要告诉人家的东西,但是不允许人家乱用自己的这些信息,这是公民的权利。隐私就不同了,它是一种可以不让人知道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必须要说出来的,所以要是有人侵犯了这样的为人所保密的东西,就是侵犯了隐私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犯肖像权规定有:《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侵犯肖像权的赔偿认定是一般为精神赔偿。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法律上的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姓名。二、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他人允许拍摄他人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如果当事人强烈要求删除,应当满足当事人要求。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当事人的照片发布到网络社区,公众平台,不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只要当事人主张,都属于侵犯肖像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的照片剪辑成短视频发布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法律分析】:未经他人允许拍摄他人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如果当事人强烈要求删除,应当满足当事人要求。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当事人的照片发布到网络社区,公众平台,不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只要当事人主张,都属于侵犯肖像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他人许可,用他人照片编辑短视频发布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拍照他人的肖像若是未经允许是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情形就是侵权行为,但是属于合理使用情形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我想问一下,在群内未经他人许可发布他人视频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法律分析:如果未经他人同意上传他人视频算侵权,照片属于个人的私有物,上其中涉及到个人肖像个人隐私的照片更是照片主人不愿随意分享的,所以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不要将他人又拥有的或者带有隐私性的照片发放到网络上。造成侵权行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我想问一下,在小组中未经他人许可发布他人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法律分析:如果未经他人同意上传他人视频算侵权,照片属于个人的私有物,上其中涉及到个人肖像个人隐私的照片更是照片主人不愿随意分享的,所以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不要将他人又拥有的或者带有隐私性的照片发放到网络上。造成侵权行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视频未在网上发布是否侵犯了他人肖像权随意上传视频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关键在于上传者是否经过了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上传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出于公益性、新闻性的目的上传视频的行为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2种观点: 侵犯肖像权是我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犯别人的肖像权。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可以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可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1、存在侵权行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体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等再现他人肖像的行为;2、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未经肖像权人而使用,侵害肖像权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3、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要求。不同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具体细节、损害结果是有差异的,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因素;4、不以财产损害为构成要件。肖像权人在遭受非法侵害以后,即使未造成财产的损害,也可以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费用等;5、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是违法阻却事由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后果为赔礼道歉,这是一般情节的处罚方式。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是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法律上的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姓名。二、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为:1、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2、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3、以营利为目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姓名权不包括肖像权,两者相互,都隶属于人格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法律上的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姓名。二、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为:1、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2、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3、以营利为目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姓名权不包括肖像权,两者相互,都隶属于人格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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