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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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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1)农村村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2)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第2种观点: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应由卖方退还价款、买方腾退房屋。但如果买方已经进行相应的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等工作的,卖方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1、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管理条例等也对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了禁止转让。此外,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一百一十四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从有关规定来看,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2、转让给同村或外村居民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穷尽我国相关的法律、行规及其他国家规定,并没有关于农村房屋禁止转让的规定,而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允许农民范围内的流转没有违反“房地不可分”的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从广义而言属于农民所有,仅在农民之间的转让并没有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分离结果,因此应当为有效,如果说这样的流转违反了宅基地使用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身份性,那么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只要将户口迁入所购农房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便可以清除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的障碍。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出于国情考虑,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作出了一些,但理论上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1、民法典将合同无效的标准在违反法律、行规。而判决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的发文机关是,而非,故此文件不是行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3、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农民买卖房屋并非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这与我国保护农民利益的国策完全背道而驰。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4、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装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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