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五条 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最高人民,行政经费在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五条 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良资产处置方式:1、 诉讼 追偿;2、资产重组;3、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4、多样化出售;5、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6、租赁: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7、破产清偿:破产清偿是指 债务人 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 清算 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 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有:1.诉讼追偿;2.资产重组;3.债权转股权;4.多样化出售;5.资产置换;6.租赁;7.破产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良资产处置有诉讼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种观点: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我国规定的资产评估制度,旨在保障评估质量和公正性。办法规定了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责任,以及评估过程中的各项要求。《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督管理要求,确保资产评估工作公正、科学、准确。依据办法规定,资产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和欺诈行为。办法中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具有性和公正性等特点。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和基准日,并采用科学、严谨的技术和方法,对评估对象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估结果,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建立现代化资产评估制度,办法将会促进资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同时,也能够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交易、违法失信以及欺诈行为等问题,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评估报告中存在的虚假内容或不实陈述,评估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如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不实陈述、误导性或虚假内容,并造成了损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如果评估机构准备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或不实内容,一旦被证明影响到他人利益,该评估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要求和评估机构的职责,保障了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进一步规范了资本市场秩序。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不得有误导性和欺诈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业务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履行申请资格、出具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32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规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第九条 持有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评估准则,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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