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重点解析]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解析]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宇。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建设项目不屑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3种观点: 在招标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招标项目的选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招标的程序以及标的的确定等,应与软科学研究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相适应。(二)招标单位对招标项目应提出明确的指令性要求,如预期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和有关具体指标等。(三)在招标工作中,应坚持公开评标和择优中标。在评标过程中,应对课题承担单位或联合承担单位的研究能力、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经费预算是否最佳和合理作出全面综合评价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择优。决不能以报价高低作为择优的首要条件。(四)在招标工作中,应既鼓励竞争,又提倡破除部门、系统、地区的条块分割观念,支持多个软科学研究机构联合投标,发挥联合的智力优势。(五)引导投标者在研究能力、研究方案、方法和经费预算上开展全方位竞争。应提倡投标者之间既有竞争,又能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合作。开标之后,应积极运用经济杠杆和行政杠杆,鼓励中标者和非中标者加强联合,优势互补,增强综合研究能力。(六)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那些自带部分经费或全部经费参加投标的软科学研究机构的积极性。(七)对限期完成的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双标制或多标制进行招标,即选择两个或多个中标者进行阶段竞争,待取得阶段成果并进行全面评价后,再择优选择最终中标者。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必要时可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标者,由他们并行开展研究,以实现全方位的竞争,为提供可供选择的多决策方案。(八)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严肃招标工作纪律,保证招标的公正性。(九)应积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把行政措施与经济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对招标项目实行合同制的基础上,实行全面承包责任制,使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软科学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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