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出售时的公允价值-初始入账金额-+公允价值变动余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实际上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将有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在持有至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贷方;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影响投资收益的金额=公允净售价-初始入账成本,处置时影响损益的金额=公允净售价-出售时账面价值2、投资性房地产(非金融资产):处置时影响其他业务利润的金额=售价-初始入账成本+资本公积冲减的其他业务成本的金额,处置时影响损益的金额=公允净售价-处置时的账面价值+资本公积冲减的其他业务成本的金额3、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置时影响投资收益的金额=处置时影响损益的金额=公允净售价-处置时的账面价值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核准的项目,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衍生问题:权益性投资包括什么通常,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其他企业普通股的投资,为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优先股、股权和认股权证等而进行的合资投资。但是权益性投资不等于股权投资。权益性投资的资金信托与股权投资类的资金信托有异同。
第3种观点: 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损益的方式: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2、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除价款中包含指外)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不能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增加企业的当期损益)。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发生了交易费用,意思是说投资者是为了取得投资而先付出的代价,也就是发生的损失,所以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本来会计第22号准则--------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也是这样规定的,而投资收益借方表示的内容也是这样,这是发生的一项费用。所以计入到投资收益的借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个科目要知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里,资产负债标日,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要用到这个科目。,所谓的变动意思是说不是增加就是减少呗。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核准的项目,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待处理财产损益不属于备抵账户,属于资产类科目。待处理财产损益与一般资产账户恰好相反,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比如盘亏存货,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资产类的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比如说备抵科目累计折旧、坏账准备等贷方表示增加,同样待处理财产损益也是一样。它是个过渡性科目,在批准前,资产一借一贷,总资产不变,批准处理后,资产才增加,从而费用减少。不能只看这一个科目,这只是个过渡科目。待办财产损益科目是用于在清理企业财产过程中发现的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包括盘盈存货价值。待办财产损益科目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相似,均为过渡性科目,一般期末为无余额,其余额均入当期损益类科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待处理财产损益不属于备抵账户,属于资产类科目。待处理财产损益与一般资产账户恰好相反,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比如盘亏存货,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资产类的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比如说备抵科目累计折旧、坏账准备等贷方表示增加,同样待处理财产损益也是一样。它是个过渡性科目,在批准前,资产一借一贷,总资产不变,批准处理后,资产才增加,从而费用减少。不能只看这一个科目,这只是个过渡科目。待办财产损益科目是用于在清理企业财产过程中发现的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包括盘盈存货价值。待办财产损益科目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相似,均为过渡性科目,一般期末为无余额,其余额均入当期损益类科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1种观点: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应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可变现净值=产品的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产品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但上述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定存在以下问题:(一)产品估计售价的确定问题由于材料到产成品还需要时间,在此期间产成品的价格有上升和下降的可能,估计售价是按现行市价确定还是按预期销售价格确定不得而知,但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都将会受到较多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可靠性。(二)材料可变现净值确定的问题当“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与销售产品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不变的情况下,材料的可变现净值由产成品的价格来确定。实际中,产成品的价格波动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如果在报告期内材料价格下跌,产成品价格却上涨(假设其他影响成本和费用的因素基本保持不变),会提高可变现净值,即使此时按历史成本计价,仍不能符合谨慎性原则;若材料价格上涨,产成品价格下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可变现净值会低于成本,而此时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虽然当期稳健,但因为低估资产,也使得下期利润虚增,与稳健性相矛盾。此外,一种产成品的生产往往需要多种直接材料,产成品的成本又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各种间接费用构成,必定会出现某材料价格下降、另一些成本费用价格上涨的情况,由其他的成本费用变动以及预期生产的产成品价格来决定某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显然不符合逻辑。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在使用中不确定性增大,从而成为很多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通过某一会计期间大量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然后再冲回的手段进行利滑操控,严重影响了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常,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为个人的合法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达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限定性净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对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所设置的时间或(和)用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除了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应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时间要求资源只能在特定时间内或规定的日期之后使用,用途要求资源用于特定目的。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