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汽车残值的估价有许多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有四种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以及清算价格法等四种,其中最为基础,也最为简便易行的是重置成本法。它的计算方法是:被评估车辆的现时价格置成本×成新率。重置成本是购买一辆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成本。而成新率的计算方法也有两种,其中使用年限法是比较简单的,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现在国家对于报废排放不达标的车辆,除了车辆本身的残值外,还另外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这个补贴是列在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下的“加补贴收入”中。如果两笔收入数额较大,合并计入利润表“补贴收入”中,对增加账面“营业利润”有好处。如果数额较大,合并计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清理”中,则能减小“固定资产合计”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取对账面有利的方向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第六十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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