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纠纷的处理方法:1、如果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停工损失,则由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如果是发包人未按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造成停工损失,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有哪些?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有:1、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因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3、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员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费用;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依法拍卖该项目。二、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有书面记录的下列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1、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8、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三、暴雨水下造成停工应怎么索赔若暴雨水浸属于可排除,未达到不可抗力层次的,承包方应当排除障碍,继续施工,若擅自停工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若暴雨水浸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承包人停工也无可厚非,那么双方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赔偿事宜:(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包人)承担。(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但实践中,这项费用都是由发包人承担的。(5)工期给予顺延。(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四)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1、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2、损失赔偿。依照规定,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3、其它善后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1种观点: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的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综上,对于已经完成签署备案的施工合同,为能够保证双方义务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应,但是仍然会有违反合同的情况出现,我们还是不能大意,时刻要有法律意识。一、工程承包协议个人签订无效的后果有哪些1、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基本上是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返还,能够返还的返还,不能够返还的折价补偿;再一个是,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来分担这个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和分担的核心就按照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来进行核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3)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至于折价的标准,按什么进行折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最符合行情和实际情况,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已经达成默契了,就应当按照这个方式进行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而计价方式,有如下三种计价方法:(1)第一种结算方式是固定价,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包死的;(2)第二种结算方式是可调价,有的是合同价款加签证,有的是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3)第三种结算方式是成本加利润的方式,我们都知道建设工程价款里面包括: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如果是第一种计价方式,如果相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在的计价方式不符合约定或明显对相对人不公平,那么有可能会驳回其诉请。
第2种观点: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6、《建筑法》第五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8、《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9、《建筑法》第五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1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3种观点: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定价、指导价】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6、《建筑法》第五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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