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为债务人时,只需列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即申请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主要指特殊主体破产申请中的特别事项,如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申请书中还应载明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个人债务的兑付情况、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情况等。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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